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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活 第371节(1 / 7)

如果你家里有人杀人了,你不能去告官,不然,杀人犯倒霉了,你也落不着好!这就是现在通行的观念,出首亲人的百姓,不但要受责罚,而且在本地舆论会完全坍塌,成为远近闻名的吃里扒外之辈,随时会被人指指点点……从小在这样的观念下长起来的,忽然间有人告诉你,家里若有人犯罪了,得赶快去举报,也不能藏匿他,否则可能会被官府以同谋治罪,这叫人如何能接受得了?

但是,买地的更改,理由也是充分的,王剑如一句话就终结了孙玉梅的抗拒,“玉梅姐,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?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——这是亲亲相隐的出处,《论语》里的,可买地又不以儒学为道统,我们自有我们的道统,法典中,那些基于原道统而生的规定,若有和现用道统冲突的地方,将来都少不得要一一地改过来。”

因又道,“如果立法委员会那边没有揪出来这些规定,那么,不是专业能力太差,就是思想上还有不少儒学的残余,日后要进步就怕是难了。”

当然了,有张天如老师在,王剑如觉得这种情况还是不会发生的,她心中不由浮现出对六姐知人善任的钦佩:张老师虽然不是讼师,现在也不曾接触实务,更不是吏目,但为何立法委员会离不开他?只怕就是取中了他的这一点坚持——张老师和她一样,当然是要把这些烂透了的腐朽规定,全都揪出来修改掉的。

“那是肯定的。”

她话中的暗示,也让孙玉梅立刻有些警醒起来,连忙表达了对这种改动的赞成——不管是做吏目还是做讼师,思想上能否和道统保持一致性当然都是极重要的,王剑如为何能越过她和沈期颐,得到小组组长的位置,不就是因为她的立场最纯粹么?想要进步的人,这些细节都得注意着呢。

“这亲亲相隐若是都不管用了,那确实规定讼师也要举报犯罪,就有点儿道理了。要保持要求的一致性嘛……虽然也说的通,但实际效果我想着也是有点儿怪,如此一来,岂不是人犯和自己的讼师,也不能托之以心腹了?只能就所委托的案件做有限的交流?甚至是这个案件也没法全说实话,只能靠讼师自己猜?”

她这么问,沈期颐也不由笑道,“玉梅姐,那节课你没来上是吧?其实行为规范说得很清楚的,这个报告义务限于委托案件之外,正在发生的重大犯罪——说得通俗点,就是咱们今儿要是为了场外交易所的案子去见范培勤,他突然告诉咱们,他主使了一伙打手,正要去杀人,那我们就必须把这事情立刻报告给更士署。正在发生、重大犯罪、委托案件之外,这是三样必备的条件。”

“这要是他突然告诉咱们,他从前杀过人,那是不能说的,要是告诉咱们他指使了一伙人去小偷小摸,这个也不能去告诉,就必须得是杀人、叛国、绑架这样的重罪才行,当然,若是私开印刷厂操纵市场,这个定性嘛……就好像剑如说的,得看衙门怎么认定了,要是按‘造妖书传用惑众’来,律当处斩,那也是重罪,还有明知故犯、查禁累犯两种加重情节,肯定是非上报不可了。”

“要不然,岂不是乱了套了,讼师成什么了?那些恶人身边的白羽扇?接了一个案子,就得为此人的所有非法行为出谋划策,掩盖犯罪,颠倒黑白?”

虽然这就是讼师在敏地的普遍印象,但买地的讼师还是相当不同的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不是说一个人杀了人,非得让他无罪释放了,才是好讼师,建立在杀人的基础上,在合适的刑罚范围之内,尽量达成一个较轻的结果,就算是很出色的讼师了。

孙玉梅一听,的确也是道理,“倒是,这法律专门学校,又不收钱,还给发点津贴,可谓是占着国家的便宜培养出来的,这要是给恶人培养狗腿子,那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?以前都觉得讼师各有老东家,还真就是有钱人的狗腿子,如今在买地,这个观念可真是要好好改过来了。这要说讼师有东家的话,那东家也是……也是六姐,也是衙门,我们是受衙门委派来帮助人犯的,若是嫌我们无法完全托以腹心,那还正好,只说能说的,大家省事儿!免得我们若是知道了什么,还得去更士署,多费事儿!”

至于说要是因为隐瞒案情,导致人犯被重判……那反正也判不到讼师头上,孙玉梅立刻就开朗得多了,反正她也不想当刑事讼师,现摆着婚姻讼师案源更多,那是财源滚滚的通天大道,只是纯粹好奇而已,反倒是沈期颐,对此事的兴趣还更多些,和王剑如议论道,“不过,这要是真按我们课上的来,讼师和委托人的关系,在法律意义上还比家人更亲密了——旧案、小案都是要对外保密,而且虽然不允许阻碍更士办案,但若手里有本案的不利证据,更士那边没有的话,也不强求一定要告知……这要是之后把亲亲相隐的条文从律法里删除了,这些条件,亲人是不是都要强制举报,否则至少也要扣分的?”

“其实本来讼师和委托人在案件上的关系,就是最牢固的,讼师总不会希望自己的委托人被重判吧,家人可就未必了。”

王剑如嗤笑道,“这不就和大夫一样吗——大夫是绝不会害病人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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